2011年,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分別發(fā)布了有關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規(guī)范性文件。4家期貨交易所對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界定雖有不同,但是相差不多。下面以上海期貨交易所為例進行說明。按照該所規(guī)定,實際控制是指行為人(包括個人、單位)對他人(包括個人、單位)期貨賬戶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等權限,從而對他人交易決策擁有決定權的行為或事實。
上海期貨交易所根據(jù)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行為人對他人期貨賬戶的交易具有實際控制關系:(1)行為人作為他人的控股股東;(2)行為人作為他人的開戶授權人、指定下單人、資金調撥人、結算單確認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3)行為人作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或者行為人與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一致的;(4)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存在配偶關系;(5)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關系,且對他人期貨賬戶的日常交易決策具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6)行為人通過投資關系、協(xié)議、融資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對他人期貨賬戶的日常交易決策具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7)行為人對兩個或者多個他人期貨賬戶的日常交易決策具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8)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目前,各期貨交易所執(zhí)行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實行報備制度。
要求投資者申報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原因是為了加強對期貨市場的一線監(jiān)管,遏制過度投機,打擊違法違規(guī)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期貨市場的平穩(wěn)健康運行。
(以上內容來源于中期協(xié)網(wǎng)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