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什么是非法集資?
我國的“非法集資”犯罪,在私募基金領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兩種。根據(jù)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一是未經(jīng)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jīng)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是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而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區(qū)別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對象的資金,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觀故意。
5.非法集資有哪些特點?
(1)募集對象。非法集資通常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沒有合格投資者標準、人數(shù)限制。
(2)募集方式。非法集資通常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特別是組織者發(fā)展下線,下線再發(fā)展同事、朋友、親屬等,以吸取公眾資金。
(3)運作方式。非法集資一般沒有真實的投資項目,通常以月、季、年為期,給付本金和利息。
(4)風險承擔方式。非法集資通常保本保息,以高息、返利為誘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或者給固定回報。
6.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哪些正規(guī)途徑?
投資者應學法遵法懂法守法用法,若出現(xiàn)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guī)情況,或者投資者與管理人在履約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投資者應通過以下途徑理性維權:
1.通過郵件、現(xiàn)場投訴等方式向基金業(yè)協(xié)會反映;
2.第一時間向管理人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
3.通過司法途徑向法院起訴。